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一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戰象小 瑪莉 」壹臺、「捷豹小瑪莉」壹台、現金新臺幣玖拾元,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戰象小瑪莉」一台、「捷豹小瑪莉」一台,為被告所有,且
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九十元,為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
,爰分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核被告所為欄」內具體求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
等語之部分,本院認被告並無前科犯行,且為無罪之抗辯本即為被告於刑事訴訟
上權益,被告並不負自白犯罪之義務,又本件被告犯罪所為對社會法益之危害尚
屬輕微,本院認科以拘役之罪,已足生儆惕之效,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