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禾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禾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40號核准假釋,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