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他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他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他再字第1號聲請人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他再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的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聲請再審的合法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8條第1項規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110年度他再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已於111年3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證,其聲請再審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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