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號聲明異議人 陳重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鄭許美子 間聲請迴避事件(106年度抗字第2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251號聲請迴避抗告事件,違反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及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5、26點之規定,未於卷宗送至本院之第三日(即106年12月8日)以抽籤方式為之,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第4項後段、第2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固得就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或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惟若無前述裁定或處分,則無許任為聲明異議。
三、經查,法院依內部分案規則所為之分案作業,並非訴訟程序之規定事項,亦非前述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或法院書記官之處分,依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人遽為本件聲明異議,自非法所許;又兩造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後,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係於106年12月1日收受該抗告卷宗,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證(見本院106年度抗字第251號卷第7頁),嗣於同年月6日以電腦抽籤方式分案,由遼股承辦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聲明異議人認上開分案違反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及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5、26點云云,要係誤會,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黃義成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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