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26號上訴人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燦企業社即 吳卓燦 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2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萬8391萬元(217,617+1,630,774=1,848,3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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