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趙鵬具保人邱弈瑄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弈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弈瑄因受刑人即被告趙鵬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
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邱弈瑄因被告趙鵬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函及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憑。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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