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67號原告 蔡飛朋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被告 徐登賢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1月31日前具狀就附件所示問題為答覆,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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