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正華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正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正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0日111年5月30日上午8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5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0日111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16日111年12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