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陳淑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458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尚應繳納新臺幣73,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