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張永泓 訴訟代理人 黎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振臺 、 謝坤芳 、 謝芳雄 、 謝宏芳 、 陳貴英 、 謝瑞珠 、 李文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零伍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