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俊君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助峽字第22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依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俊君(下稱受刑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檢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執更助峽字第228號執行指揮書,其上所記載「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10月20日」及「本件係累犯」等語,核與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內容相符,可認受刑人係就此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無訛,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復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假釋出監,卻於105年11月17日再犯,故遭撤銷假釋,須執行殘餘刑期1年10月20日,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7年度執更助峽字第22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前開殘刑等節,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助峽字第228號卷宗核閱無訛。則本件檢察官以107年度執更助峽字第228號指揮執行者,既非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定執行刑裁定,依照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