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6號聲請人 蘇盈彰 相對人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蘇盈彰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相對人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蘇盈彰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110年3月30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4月14日股東會選任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110年4月14日股東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1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度司司字24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記錄、願任同意書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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