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調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邱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相對人 何楷文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本院墊支聲請人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如逾期不為墊支,視為本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若本件逾四個月仍未由聲請人預納提解費用或由相對人墊支者,本件即視為聲請人撤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現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故本件即有預納提解費用俾使聲請人到庭之必要。茲因聲請人逾期未預納提解費用,致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通知相對人墊支提解費用。若相對人亦不願墊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即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且如逾4個月,仍未由聲請人預納提解費用或由相對人墊支,本件即視為聲請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