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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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田耕豪 相對人 許連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連香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111年5月8日,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5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並立借款契約書,約定簽發票具到期不獲兌現或未依約定期限支付利息時,聲請人得請求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只繳部份利息未償本金,尚欠本金20,000,000元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及存證信函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清償日因未支付利息而屆至,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