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黃本渝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老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萬4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512.2824,4002489/80003,888,948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5.5624,4001/21,287,832‬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8.1224,4001/2831,064‬元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68.1224,4001/2831,064‬元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6.5224,4001/2201,544元價額合計7,040,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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