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案相關之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無罪判決書正本,及 劉清旺 全體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記載聲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受害人死亡得以全體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一、四款、第七條、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書僅附具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九0) 志厚 字第一四一五號書函,而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出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又受處分人劉清旺已死亡,亦未以全體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