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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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強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強盜案牛,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