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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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43號上訴人 范家儀 (PHAMTHIUT)上訴人與 楊豐澤 因107年度婚字第14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