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74號
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號價額,依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2295號所定最低拍賣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