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洪宜鈞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25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
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茹茵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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