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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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李鄭彩娥 被告 張來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3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依達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朱鴻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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