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5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0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第5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3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甲○○涉犯寄藏制式手槍、加重強盜未遂、搶奪、攜帶兇器竊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被告乙○○涉犯攜帶兇器竊盜、加重強盜未遂及搶奪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99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