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63號聲請人 張念蓉京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京賜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二、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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