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 施偉麟 訴訟代理人 于吟妍 被告 曾繁揚 訴訟代理人 陳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19日上午9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因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於臺北市○○區○○路2段第2迴轉道與原告發生車禍,致原告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穹窿骨折、臉挫傷、頭皮挫傷、膝挫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主張權利等語。就原告上開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另被告現戶籍地則為桃園市桃園區,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非位於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揭條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本院函請原告就上情表示意見,經原告確認後聲明請求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吳俊龍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