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起訴書誤載已更名為 賴樫聞 )於民國94年11月初某日,在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1樓之告訴人天行者多媒體整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行者公司),使用告訴人提供之電腦,利用輸入電腦指令「REGEDIT」,尋找告訴人代理美商藝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授權之網路遊戲「戰地風2中文電腦版」,以電磁方式紀錄之50組安裝序號後,將該序號內容存入文字檔,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該文字檔案給其自己所有的[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而取得上開序號內容。嗣被告甲○○於取得上該遊戲安裝序號後某日,在其同市區○○○路○段○○○巷○號6樓之3住處,使用中華電信ADSL連接網站「遊戲基地」(網址http://www.gamebase.com.tw/),張貼文章販賣上開序號,並分別以20組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30組3,000元售出2次,買受人則將交易金額匯至被告甲○○於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告訴人公司因有消費者舉發該公司提供之前開電腦遊戲無法正常運作,且有人於網路上兜售上開遊戲之序號,經告訴人購得被告甲○○所售之序號,竟有20組與告訴人取得授權之安裝序號相同,因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天行者公司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96年03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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