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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