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被 告 李明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