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德男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德男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完全
清償。相對人盧德男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
,乃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坐落彰化縣○○市○○○段○○○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9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盧00名下,相對人之行
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
民國100年11月1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相
對人等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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