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紳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紳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捌壹公克,
驗餘淨重零點伍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徐紳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
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不構成累犯)
,其因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
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
害以自戕健康為主,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
,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1公克),經送往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象層
析質譜儀鑑定後,認係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589公克,驗
餘淨重0.577公克),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乙紙
在卷可參,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
被告徐紳凱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
(新竹縣○○鎮○○○○○○
居○○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紳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審易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他罪接續執
行後,於民國101年6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
束,迄101年9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本
件未構成累犯)。詎仍不思悔改,於109年3月1日19時32
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3月1日17時25
分許,為警在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2段路段查獲,並扣得其
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1公克),復經警採尿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紳凱否認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有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伊最近一次是於109年2月中旬某
日,在新竹縣寶山鄉路旁,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云云。惟查,被告之尿液經採集送驗後,確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
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東109044)及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0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東-1)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
公司之確認檢驗係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已可排除偽陽性反
應,顯見被告於採尿前96小時內,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復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1公克)及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
年3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
:DAA0492) 可佐 ,是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檢察官陳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