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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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志民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7月23日起至94年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30日止累計100,531元未給付,其中29,406元為本金;71,04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志民於91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91年4月15日起至94年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30日止累計86,645元未給付,其中26,263元為本金;51,838元為利息;8,5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葉志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5月30日止累計1,250,758元未給付,其中338,763元為消費款;908,3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志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9,406元││5月31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葉志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26,263元││5月31日起││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葉志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38,763元││5月31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