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駿彥(原名陳馨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駿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駿彥因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判處罪刑,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7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