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靜怡 代理人 吳榮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2年8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任職於老泉養生休閒農場,惟據所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該單位退保日期為104年4月22日,倘以此計,則聲請人本項薪資收入應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計算式35,000元×21月=735,000元),請說明差距原因,另關於目前任職於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公司部分,請提供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其他相關佐證。若有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103年11月迄104年4月共領有6個月育嬰津貼每月21,780元,請提出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完整清晰內頁,並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本項、及永和市政府補助款、生育津貼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請提供聲請人配偶之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年內居住費用支出為每月共68,000元,含水、電、瓦斯、房屋稅、地價稅等,請提供相關費用單據證明為佐。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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