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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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5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2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570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0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104年12月11日故意更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105年2月25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8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於105年3月11日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本條前於94年2月2日增訂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二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7年1月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
100年10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0年11月28日確定(下稱前案),嗣其竟於緩刑期內之104年12月11日,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2月25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80號簡易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於105年3月11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自堪認定。惟受刑人所犯前案,於該案審理時即自始坦承上開犯行、供述明確,並合於自首之規定,堪認已具悔意,故前案審理庭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受刑人以暫不執行宣告刑為適當,同時宣告緩刑5年,可認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再者,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所犯後案係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前後二案之犯罪型態有異,於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程度亦屬有別,兩者間並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再受刑人所犯後案亦經本院審酌其係初犯、酒精濃度測試值、幸未肇事發生實害,以及坦認犯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是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情節及反社會性之程度,尚屬輕微,自難僅因其在緩刑內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即遽認其未見悔悟自新,而有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之情形。此外,聲請人除提出前後二案之刑事判決書外,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要件。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受刑人雖有緩刑期間故意另犯他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情事,然未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須撤銷緩刑宣告,予以執行刑罰之必要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9年度易字第
247號判決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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