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9年度訴字第76
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先後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77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桃園地院96年度易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0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