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3
月29日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
)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有原告提出之承受訴訟聲請狀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
函附卷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8月15日向原告申請麥
克現金卡,並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按年息百分之
18.25計算,延滯期間則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每動用一筆
借款時,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0元之帳戶管理費,惟被
告截至96年7月21日止,計結欠貸款餘額327303元,及未收
利息6134元,合計為333437元,及本金自96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延滯利息等,迭經催討無效,上開借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本息及違約金應一次全部清償,爰依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欠款合計333437元,
及其中本金327303元自9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申請書一件、債務人貸款
還款電腦查詢明細一件、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一件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一件、債務人貸款還款
電腦查詢明細一件、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一件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函等件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
之陳述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
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33437元,及其中本
金327303元自9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