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倫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
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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