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倫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
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