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丁○○
號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聲明與本院97年度員簡字193號返還土地事件有無不
同?是否重複起訴?
二、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1,636元,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