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賴和豐 被告 蘇順 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0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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