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