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與行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允春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