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