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郭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瑩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且於同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參照上開說明,其訴顯不合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