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3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價值不高、家境清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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