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重利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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