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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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
法定代理人 丁○○
8樓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