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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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
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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