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68號
原告 呂亞帆
被告 葉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4日送達予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