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字第106號

原告 林峻棋

被告 陽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寄存送達,並於110年1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截至110年2月17日止,原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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