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顏金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月13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