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625號
原告 魏暉陽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告 魏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345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22.35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9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330,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昕儒